(2013)光民特字第00007号
申请人刘术良,男,生于1967年7月24日,汉族。
申请人刘术良申请宣告张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术良诉称,被申请人张英系申请人刘术良弟媳,申请人之弟刘某某于1999年1月18日死亡,弟媳张英于2000年4月21日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张英失踪。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英,女,生于1976年4月24日,汉族,住光山县白雀园镇朱堂村李三组。系申请人刘术良弟媳。申请人之弟刘某某(系张英丈夫)于1999年死亡,2000年4月21日被申请人张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5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张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限已届满,张英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张英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申请人刘术良申请宣告张英失踪,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张英为失踪人。
二、指定刘术良为失踪人张英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