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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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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923号 原告陈某某,女,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 被告罗某某,男,1973年7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923号

原告某某,女,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

被告罗某某,男,1973年7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