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923号 被告罗某某,男,1973年7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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