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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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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54号 原告薛某某,女,汉族。 被告段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薛某某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薛某某的申请符合有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54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

被告段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薛某某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薛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薛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运涛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