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2228号 原告孟志强,男,1974年5月4日生,汉族。 被告田雪玲,女,1962年8月2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志强诉被告田雪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志强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孟志强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孟志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志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