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24号 原告孟春红,女,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 被告李金堂,男,汉族,1956年10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红伟,系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春红诉被告李金堂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春红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春红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孟春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孟春红负担。 审判员 闫兴斌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