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55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君,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郭瑞,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崔栋彬,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 被告赵珍,女,1952年9月12日生,汉族。 被告赵玲,女,1959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告赵淑净,女,1963年7月30日生,汉族。 被告赵长庚,男,1966年4月4日生,汉族。 被告赵更有,男,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诉被告赵珍、赵玲、赵淑净、赵长庚、赵更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6元,减半收取748元,由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