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916号 被告吕某乙,男,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甲与被告吕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甲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甲撤回起诉。 审判长 孙运涛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王焕丽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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