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348号 原告吴虹,男,汉族,1957年4月13日。 法定代表人舒永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工人文化宫升级改造工程项目部,住所地平顶山。 原告吴虹诉被告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工人文化宫升级改造工程项目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虹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虹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虹负担。 审判员 闫兴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