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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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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鸿根与杨学文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807号 原告吴鸿根,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男,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秋峰,女,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学文,男,1950年1月11日出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807号

原告吴鸿根,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男,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秋峰,女,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学文,男,195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长收,男,1954年10月30日,汉族,系平顶山市卫东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魏换云,女,1968年6月23日,汉族,系平顶山市卫东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鸿根诉被告杨学文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鸿根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鸿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鸿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吴鸿根自愿承担。

审判员  王焕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