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1249号 原告万燕平,1970年6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军校,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静,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金旺,男,1978年11月20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燕平与被告宁金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燕平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燕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燕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0元,减半收取2085元,由原告万燕平负担。 审 判 长 王 芳 审 判 员 王焕丽 人民陪审员 文 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刁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