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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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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燕平与宁金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1249号 原告万燕平,1970年6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军校,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静,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金旺,男,1978年11月20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1249号

原告万燕平,1970年6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军校,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静,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金旺,男,1978年11月20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燕平与被告宁金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燕平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燕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燕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0元,减半收取2085元,由原告万燕平负担。

审 判 长  王 芳

审 判 员  王焕丽

人民陪审员  文 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刁珊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