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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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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长伟与魏强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10号 原告马长伟,男,1978年8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改,女,1972年6月21日生,汉族,系马长伟妻子。 委托代理人李宝,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强,男,1975年10月27日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10号

原告马长伟,男,1978年8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改,女,1972年6月21日生,汉族,系马长伟妻子。

委托代理人李宝,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强,男,1975年10月2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长伟与被告魏强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在2014年2月19日开庭时,双方当庭调解并履行,原告马长伟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长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长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长伟负担。

审 判 长  孙运涛

审 判 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文 罗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刁珊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