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10号 原告马长伟,男,1978年8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改,女,1972年6月21日生,汉族,系马长伟妻子。 委托代理人李宝,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强,男,1975年10月2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长伟与被告魏强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在2014年2月19日开庭时,双方当庭调解并履行,原告马长伟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长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长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长伟负担。 审 判 长 孙运涛 审 判 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文 罗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刁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