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1762号 被告马某某,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孙运涛 审 判 员 王焕丽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尚海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