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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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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1762号 原告任某某,女,1964年2月28日生,汉族。 被告马某某,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1762号

原告某某,女,1964年2月28日生,汉族。

被告马某某,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孙运涛

审 判 员  王焕丽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尚海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