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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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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勤学与陈国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8号 原告刘勤学,1960年10月1日生,汉族。 被告陈国钦,男,45岁左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勤学与被告陈国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勤学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8号

原告刘勤学,1960年10月1日生,汉族。

被告陈国钦,男,45岁左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勤学与被告陈国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勤学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勤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勤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刘勤学负担。

审 判 长  孙运涛

审 判 员  王焕丽

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尚海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