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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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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79号 原告余某某,女,1984年8月23日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男,1975年12月1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4年3月5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79号

原告某某,女,1984年8月23日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男,1975年12月1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4年3月5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余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余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孙运涛

审 判 员  王焕丽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尚海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