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1472号 法定代表人常金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胜利与被告平顶山市鸿宇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胜利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胜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胜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何胜利负担。 审 判 长 孙运涛 审 判 员 王焕丽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尚海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