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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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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丛领与李云霞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小字第53号 原告杨丛领,男,汉族,1962年3月29日。 被告李云霞,女,汉族,1974年6月9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丛领与被告李云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丛领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小字第53号

原告杨丛领,男,汉族,1962年3月29日。

被告李云霞,女,汉族,1974年6月9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丛领与被告李云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丛领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丛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丛领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丛领承担。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