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小字第53号
原告杨丛领,男,汉族,1962年3月29日。
被告李云霞,女,汉族,1974年6月9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丛领与被告李云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丛领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丛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丛领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丛领承担。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