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小字第60号
被告贺国新,男,3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林与被告贺国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林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海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海林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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