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2067号 原告何国,男,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国强,男,195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立功,男,约33岁,汉族。 被告王永田,男,1947年7月1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国、李国强与被告平顶山市金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王立功、王永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国、李国强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国、李国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国、李国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24元,予以免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