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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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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贯锋与郭俊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小字第43号 原告柳贯锋,男,1973年10月24日生,汉族。 被告郭俊江,男,1985年5月2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贯锋与被告郭俊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贯锋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小字第43号

原告柳贯锋,男,1973年10月24日生,汉族。

被告郭俊江,男,1985年5月2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贯锋与被告郭俊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贯锋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贯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贯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柳贯锋负担。

审判员  王焕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