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小字第43号
原告柳贯锋,男,1973年10月24日生,汉族。
被告郭俊江,男,1985年5月2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贯锋与被告郭俊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贯锋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贯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贯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柳贯锋负担。
审判员 王焕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