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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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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王明社、李俊琴、屈云飞、王爱爱、河南华益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07号 原告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叶磊,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壮科,系河南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明社,男,汉族,1970年11月8日出生。 被告李俊琴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07号

原告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叶磊,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壮科,系河南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明社,男,汉族,1970年11月8日出生。

被告李俊琴,女,汉族,1971年8月16日出生。

被告屈云飞,男,汉族,1981年6月24日出生。

被告王爱爱,女,汉族,1979年5月29日出生。

被告河南华益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二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柯基,男,汉族,1976年11月20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明社、李俊琴、屈云飞、王爱爱、河南华益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0.5元,由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兴斌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