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07号 法定代表人叶磊,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壮科,系河南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明社,男,汉族,1970年11月8日出生。 被告李俊琴,女,汉族,1971年8月16日出生。 被告屈云飞,男,汉族,1981年6月24日出生。 被告王爱爱,女,汉族,1979年5月29日出生。 被告河南华益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二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柯基,男,汉族,1976年11月20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明社、李俊琴、屈云飞、王爱爱、河南华益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0.5元,由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兴斌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