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马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40号 原告马某某,女,1981年9月13日生,汉族。 被告陶某某,男,1984年4月2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于2014年2月24日无正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40号

原告某某,女,1981年9月13日生,汉族。

被告陶某某,男,1984年4月2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于2014年2月24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运涛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