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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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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兆运与赵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57号 原告陈兆运,男,1990年12月10日生,回族。 被告赵保平,男,46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兆运与被告赵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兆运经传票传唤,于2014年2月26日无正当理由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57号

原告陈兆运,男,1990年12月10日生,回族。

被告赵保平,男,46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兆运与被告赵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兆运经传票传唤,于2014年2月26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兆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兆运负担。

审判员  孙运涛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