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792号 原告王国平,男,汉族,1960年12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晓霞,系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金中,男,汉族,1951年8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丽霞,女,汉族,1977年3月15日出生,系闫金中女儿。 原告王国平诉被告闫金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国平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平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国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国平负担。 审 判 长 闫兴斌 审 判 员 王长州 人民陪审员 文 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耿玺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