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00号 原告王亚楠,女,1987年3月5日生,汉族。 被告李林,男,40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楠与被告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楠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亚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亚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亚楠负担。 审判员 孙运涛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