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878号 原告王中辉,男,汉族。 被告王金定,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李爱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辉诉被告王金定、河南光华风光发电技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王中辉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中辉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中辉撤回起诉。 审判长 孙运涛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王焕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