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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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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龙劲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邓文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42号 原告河南龙劲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黎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树林,系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军涛,男,汉族,1983年4月3日出生,系该公司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42号

原告河南龙劲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黎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树林,系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军涛,男,汉族,1983年4月3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邓文清,男,汉族,1966年6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明俊,男,汉族,1962年6月12日出生。

原告河南龙劲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文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龙劲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龙劲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龙劲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6.5元,由河南龙劲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闫兴斌

审判员  王长州

审判员  柳 丰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