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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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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080号 原告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飞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建祥,系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080号

原告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飞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建祥,系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董志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誉权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