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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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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惠阀门有限公司与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矸石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2226号 原告河南华惠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卓其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捷,系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2226号

原告河南华阀门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卓其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捷,系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矸石电厂,住所地平顶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矸石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华惠阀门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惠阀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惠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河南华惠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焕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