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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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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某某与被告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846号 原告邱某某,男,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 被告姬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846号

原告某某,男,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

被告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被告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锦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