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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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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江与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新民初字第764号 原告李德江,男,1960年8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秀英,女,1965年8月2日生,汉族。 被告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明君,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新民初字第764号

原告李德江,男,1960年8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秀英,女,1965年8月2日生,汉族。

被告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明君,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江诉被告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江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德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德江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