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40号 被告康双才,男,现年55岁。 被告郭晋梅,女,现年5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民与被告康双才、郭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民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民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国民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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