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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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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凡与冀新亭、贾天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1215号 原告李亚凡,男,汉族,1972年3月20日生。 被告冀新亭,男,汉族,1964年5月7日生。 被告贾天永(担保人),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凡与被告冀新亭、被告贾天永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1215号

原告李亚凡,男,汉族,1972年3月20日生。

被告冀新亭,男,汉族,1964年5月7日生。

被告贾天永(担保人),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凡与被告冀新亭、被告贾天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凡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亚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亚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李亚凡负担。

审 判 长  孙运涛

审 判 员  王焕丽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尚海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