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1215号 原告李亚凡,男,汉族,1972年3月20日生。 被告冀新亭,男,汉族,1964年5月7日生。 被告贾天永(担保人),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凡与被告冀新亭、被告贾天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凡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亚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亚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李亚凡负担。 审 判 长 孙运涛 审 判 员 王焕丽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尚海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