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75号 原告曾凡明,男,1970年8月2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凡明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平顶山分行矿工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凡明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凡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凡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凡明负担。 审判员 王焕丽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