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36号 代表人潘玮,系该宾馆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华,男,汉族,1970年1月15日出生,系该宾馆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潘新民,男,汉族,1957年月12月14日出生,系该宾馆工作人员。 被告陈松奇,男,汉族,1967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马素琴,女,汉族,1983年10月12日出生。 原告平顶山市福岛快捷宾馆与被告陈松奇、马素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顶山市福岛快捷宾馆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福岛快捷宾馆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市福岛快捷宾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平顶山市福岛快捷宾馆负担。 审 判 长 闫兴斌 审 判 员 王长州 人民陪审员 文 罗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耿玺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