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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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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福岛快捷宾馆与陈松奇、马素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36号 原告平顶山市福岛快捷宾馆。 代表人潘玮,系该宾馆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华,男,汉族,1970年1月15日出生,系该宾馆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潘新民,男,汉族,1957年月12月14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36号

原告平顶山市福岛快捷宾馆

代表人潘玮,系该宾馆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华,男,汉族,1970年1月15日出生,系该宾馆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潘新民,男,汉族,1957年月12月14日出生,系该宾馆工作人员。

被告陈松奇,男,汉族,1967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马素琴,女,汉族,1983年10月12日出生。

原告平顶山市福岛快捷宾馆与被告陈松奇、马素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顶山市福岛快捷宾馆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福岛快捷宾馆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市福岛快捷宾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平顶山市福岛快捷宾馆负担。

审 判 长  闫兴斌

审 判 员  王长州

人民陪审员  文 罗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耿玺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