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1431号 原告张存东,男,汉族,1975年12月29日出生。 被告邱辉峰,男,汉族,现年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存东与被告邱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存东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存东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存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存东负担。 审 判 长 孙运涛 审 判 员 王焕丽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尚海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