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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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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存东与邱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1431号 原告张存东,男,汉族,1975年12月29日出生。 被告邱辉峰,男,汉族,现年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存东与被告邱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存东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1431号

原告张存东,男,汉族,1975年12月29日出生。

被告邱辉峰,男,汉族,现年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存东与被告邱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存东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存东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存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存东负担。

审 判 长  孙运涛

审 判 员  王焕丽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尚海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