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1064号 原告张帅旗,男,1991年6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建祥,河南程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振顶,系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陈军校,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静,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革委,系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焦智慧,女,1976年3月6日生,汉族,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法制顾问室职工。 委托代理人史文科,男,1974年11月3日生,汉族,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法制顾问室职工。 被告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明君,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崔栋彬,男,1983年7月8日生,汉族,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法律事务部职工。 委托代理人邹东锋,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帅旗与被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帅旗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帅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帅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帅旗负担。 审 判 长 袁淑扬 审 判 员 顾世法 代理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 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