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1366号 原告平顶山市怡康休养院(又名怡康老年公寓)。 法定代表人丁洁,系该院院长。 被告王秧,女,汉族。 被告刘亚奇,男,汉族。 被告刘亚蕊,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怡康老年公寓与被告王秧,刘亚奇,刘亚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怡康老年公寓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怡康老年公寓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怡康老年公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怡康老年公寓负担。 审 判 长 孙运涛 审 判 员 王焕丽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尚海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