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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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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康老年公寓与王秧、刘亚奇、刘亚蕊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1366号 原告平顶山市怡康休养院(又名怡康老年公寓)。 法定代表人丁洁,系该院院长。 被告王秧,女,汉族。 被告刘亚奇,男,汉族。 被告刘亚蕊,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怡康老年公寓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1366号

原告平顶山市怡康休养院(又名怡康老年公寓)。

法定代表人丁洁,系该院院长。

被告王秧,女,汉族。

被告刘亚奇,男,汉族。

被告刘亚蕊,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怡康老年公寓与被告王秧刘亚奇,刘亚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怡康老年公寓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怡康老年公寓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怡康老年公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怡康老年公寓负担。

审 判 长  孙运涛

审 判 员  王焕丽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尚海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