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09号 原告方亚丽,女,1965年1月22日生,汉族。 被告张国军,男,1976年9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亚丽与被告张国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亚丽于2014年3月11日,以双方已调解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亚丽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方亚丽承担。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