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初字第69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永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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