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119号 原告杨亚飞,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长年,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亚飞诉被告李长年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亚飞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亚飞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亚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杨亚飞负担。 审判员 闫兴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