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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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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亚飞与李长年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119号 原告杨亚飞,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长年,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亚飞诉被告李长年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亚飞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119号

原告杨亚飞,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长年,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亚飞诉被告李长年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亚飞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亚飞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亚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杨亚飞负担。

审判员  闫兴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