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1404-1号 代表人黄东升,系该车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郑振生,男,1964年4月11日生,汉族,系该车队职工。 被告周国永,男,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告许停,女,1970年8月2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二十车队诉被告周国永、许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二十车队以与被告周国永、许停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二十车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二十车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二十车队负担。 审 判 长 孙运涛 审 判 员 王焕丽 代理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尚海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