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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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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二十车队与周国永、许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1404-1号 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二十车队,住所地平顶山。 代表人黄东升,系该车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郑振生,男,1964年4月11日生,汉族,系该车队职工。 被告周国永,男,1967年7月1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1404-1号

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二十车队,住所地平顶山。

代表人黄东升,系该车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郑振生,男,1964年4月11日生,汉族,系该车队职工。

被告周国永,男,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告许停,女,1970年8月2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二十车队诉被告周国永、许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二十车队以与被告周国永、许停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二十车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二十车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二十车队负担。

审 判 长  孙运涛

审 判 员  王焕丽

代理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尚海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