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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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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俊卿、杨刚、王许鹏、裴三通、张维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金初字第29号 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娄文彬,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继跃,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系该联社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云峰,系河南金年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金初字第29号

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娄文彬,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继跃,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系该联社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云峰,系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俊卿,男,汉族,1978年7月5日出生。

被告杨刚,男,汉族,1983年9月16日出生。

被告王许鹏,男,汉族,1986年11月13日出生。

被告裴三通,男,汉族,1986年10月12日出生。

被告张维正,男,汉族,1980年7月5日出生。

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俊卿、杨刚、王许鹏、裴三通、张维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2.5元,由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