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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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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怡康老年公寓与刘亚奇、刘亚蕊、王秧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93号 原告平顶山市怡康老年公寓,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丁洁,该公寓院长。 委托代理人丁洁,女,1971年9月19日生,汉族,该院院长。 被告王秧,女,1949年7月15日生,汉族。 法定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93号

原告平顶山市怡康老年公寓,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丁洁,该公寓院长。

委托代理人丁洁,女,1971年9月19日生,汉族,该院院长。

被告王秧,女,1949年7月15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刘亚奇,男,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系王秧之子。

被告刘亚奇,男,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亚蕊,女,1978年5月29日生,汉族,是刘亚奇妹妹。

被告刘亚蕊,女,1978年5月29日生,汉族。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怡康老年公寓与被告刘亚奇、被告刘亚蕊、被告王秧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怡康老年公寓于2014年3月27日,以双方已调解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顶山市怡康老年公寓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平顶山市怡康老年公寓承担。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