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1151号 原告姚娜娜,女,1989年4月24日生,汉族。 被告谢亚旭,男,1989年11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娜娜与被告谢亚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娜娜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娜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娜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姚娜娜负担。 审 判 长 孙运涛 审 判 员 王焕丽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尚海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