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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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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娜娜与谢亚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1151号 原告姚娜娜,女,1989年4月24日生,汉族。 被告谢亚旭,男,1989年11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娜娜与被告谢亚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娜娜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1151号

原告姚娜娜,女,1989年4月24日生,汉族。

被告谢亚旭,男,1989年11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娜娜与被告谢亚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娜娜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娜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娜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姚娜娜负担。

审 判 长  孙运涛

审 判 员  王焕丽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尚海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