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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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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浩与中平能化医疗集团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252号 原告田浩,男,1987年10月22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刘金萍,女,1958年10月8日生,系原告田浩之母。 委托代理人雒军伟,男,1975年12月27日生。 被告中平能化医疗集团总医院,住所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252号

原告田浩,男,1987年10月22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刘金萍,女,1958年10月8日生,系原告田浩之母。

委托代理人雒军伟,男,1975年12月27日生。

被告中平能化医疗集团总医院,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明君,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郭瑞,男,汉族,1984年2月2日生,系该医院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浩与被告中平能化医疗集团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浩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田浩负担。

审 判 长  孙运涛

审 判 员  王焕丽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尚海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