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鹿民初字第421号 原告孙鹿音,村民。 原告孙丰收。 委托代理人尚承君,系鹿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现忠,村民。 被告刘占领。 原告孙鹿音、孙丰收与被告胡现忠、刘占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丰收及原告孙鹿音、孙丰收的委托代理人尚承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现忠、刘占领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鹿音、孙丰收诉称,2014年二被告合伙在山东省东营市仙河镇承建油田家属楼,召集原告等十几位农民工为被告承包的工程施工。经结算工资,二被告欠原告工资180000元,并承诺2015年元月底之前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18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胡现忠、刘占领未答辩。 一、欠条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2014年二被告欠二原告劳务报酬180000元,2015年2月21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当时二被告承诺2015年2月28日付70000元,下余110000元,2015年8月15日付清。到期后,被告未付。 二、鹿邑县穆店乡张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各一份,证明孙录音与孙鹿音系同一个人。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权利。经审查,本院对被告欠原告劳务费18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 综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就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14年被告胡现忠、刘占领合伙在山东省东营市仙河镇承建油田家属楼,召集原告孙鹿音、孙丰收等人给其承包的工程干活。后经结算,二被告欠二原告工资180000元,并承诺2015年2月28日付70000元,2015月8月15日一次付清余款1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有一张欠条。此款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未付。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予以清偿。原告称被告欠其工钱180000元,有其提供欠条足以证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款,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现忠、刘占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鹿音、孙丰收180000元。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胡现忠、刘占领负担。 被告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 光 审 判 员 叶杨杨 人民陪审员 韩 政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少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