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民初字第1080号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1971年3月29日出生。农民,住商城县。
被告:邹某某,女,汉族,1972年1月5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前原告有一子,被告有一女。双方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19日经商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没有共同生育子女。2013年初被告迷上“全能神”邪教,进而整天不回家,在外游说宣传“全能神”的好处。原告对其一再劝阻不听。2013年5月份,被告将婚前女儿带走外出宣扬“全能神”邪教活动。被告的行为违背党的政策,我向商城县公安局“国保”报案后,被告带其女儿偷偷逃走至今未归。原告认为,作为一个公民应当听党的话,不做违法活动,不听信“全能神”、“世界末日”等邪说。但被告的行为让原告无法接受,双方志不同道不合,被告离家出走,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未归,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3年12月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然音信全无,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毫无夫妻感情可言,现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请求依法判决。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
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页,户口本复印件2页;
拟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
拟证明原告曾依法起诉要求离婚的事实。
三、商城县赤城办事处三里庙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同村居民余某某、刘某某、徐某某证言3份;
拟证明被告迷信“全能神”于2013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
被告邹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法定期间也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邹某某均系再婚。2008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19日双方经商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姻初期双方感情较好,2012年被告邹某某迷信“全能神”邪教,不听劝阻,双方夫妻产生矛盾。2013年5月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13年诉至本院要求离婚,2014年2月本院依法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被告仍下落不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能得到改善。2014年11月26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2012年被告迷信“全能神”教,并于2013年5月外出,下落不明,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恶化。2014年2月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然下落不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原告再次起诉坚持离婚,本院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柳 学 生
代审 判员 倪 有 为
人民陪审员 王 志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邹 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