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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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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民初字第224号 原告钱某某,男,汉族,1993年2月出生,农民,住河南省商城。 委托代理人高立林,男,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甲,女,汉族,1991年8月出生,农民,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刘某乙,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民初字第224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93年2月出生,农民,住河南省商城。

委托代理人高立林,男,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女,汉族,1991年8月出生,农民,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刘某乙,男,汉族,1961年2月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某甲父亲。

被告胡某某,女,汉族,1962年5月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刘某甲母亲。

共同委托代理人何莉,女,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立林,被告刘某甲、胡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何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乙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某某诉称,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的婚事,是原告的大妗樊文玉及其女婿胡庆合做媒介绍的,胡庆合与被告是亲姐弟关系。2011年农历腊月17日上午,在胡庆合家原告与被告刘某甲第一次见面,给被告“见面礼”10001元(万里挑一)。第二天刘某甲到原告家认门,原告给“认门礼”6000元。2013年春节刘某甲来拜年,原告给“过年礼”3000元。此后,原告到杭州打工,被告刘某甲到苏州打工。2013年端午节,原告和母亲一起到苏州交给被告刘某甲“过节礼”计3000元。因被告刘某甲说过节礼给的太少,要求原告给他再买一部苹果5手机,这样原告在杭州通过快递寄给她一部苹果5手机,价值计4700元。农历7月7日,被告刘某甲索要订婚戒指,原告在杭州给他买了一枚金戒指,价值1200元,并于当天赶到苏州交给她。第二天,被告刘某甲又要原告在苏州龙凤祥珠宝店给她买了金手链、金项链、金耳环和一枚铂金戒指,价值共计24000元。腊月24日,被告刘某甲要原告在商城县城给她买衣服,价值计5000元。

2014年正月初一,在被告刘某甲家,原告交给被告刘某甲“过年礼”计2800元。原告提出正月结婚,但被告刘某甲的父母亲说不给100000元彩礼就不让结婚。正月初六,原告的父母亲通过两位媒人交给被告刘某甲的父母亲现金计102000元,其中100000元是彩礼,2000元是“压日子”礼金。正月初十送“毡包”,原告的父母亲通过两位媒人交给被告刘某甲的父母亲礼金计6000元。正月十一日,原告与被告刘某甲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为举办“结婚”仪式,原告家又开支请车、宴席、烟酒等费用30000余元。双方至今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在举办“结婚”仪式后,原告与被告刘某甲一起到苏州打工,双方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时间,被告刘某甲就不要原告和她在一起,并和原告争吵。无奈之下,原告只好离开苏州到广东打工,从此双方就没有一起生活了。原告家原本生活困难,一家人全靠打工为生,为与被告刘某甲结婚,原告家累计支出现金二十余万元,这些款额大部分均是原告和父母亲借贷而来。被告刘某甲及其父母亲借结婚索取财物,导致原告家生活陷入困境,被告刘某甲拒绝与原告生活下去,又使原告落个人财两空。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刘某甲及其父母亲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款,但被告刘某甲及其父母亲均置之不理。综上所述,被告刘某甲及其母亲借婚姻索取财物,于法无依,请求法院澄清事实,依法裁判,要求被告方返还彩礼款167701元。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

一、原告代理人调查原告钱某某的笔录;

拟证明原告送被告刘某甲彩礼情况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情况。

二、原告代理人调查樊文玉的笔录;

拟证明其是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的婚姻介绍人,二人2012年农历腊月17日见面,原告给见面礼10001元,第二天女方上门,原告给认门礼6000元。听原告说过给刘某甲购买有金手链、金项链、金耳环和戒子,也见过刘某甲戴过。也知道过年、过节原告给礼钱。2014年正月初六通过二介绍人给彩礼100000元和“压日子”礼2000元,正月初十送“毡包”6000元。

三、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铂林珠宝店质量信誉保证单;

证明为被告刘某甲购买的千足金戒指价格是1212元。

四、冯益坤的证明一份及销货清单;

证明被告方购买家具(含大床)价款合计是14600元,原给被告方出具的证明价格18600元是错误的。

被告刘某甲辩称,第一,我不应该返还彩礼。我和他共同生活一年多,之所以没有领取结婚证是因为原告没有到结婚年龄,领不到结婚证。共同生活后,才发现原告患有严重的心理和生理疾病,原告无法进行夫妻生活,所以对我实施性虐待。经过一年多的治疗也没有好转。但我还是与原告共同生活一年多,而不是原告所说的我是借婚姻索取财物。第二,由于原告起诉我返还彩礼,我们又没有领取结婚证,现在原告的病也治不好,因此请法院判令解除我们的同居关系。第三,我一共收到116000元,而不是原告说的167701元。我实际收到见面礼5000元,认门礼2000元,过年礼1000元以及送日子的102000元和压日子的6000元,总共是116000元。第四,我用收到的这些钱购买了家电、家具和床上用品及结婚所需的生活用品,总共花销4万多元。现在这些东西都在原告家。其中家电家具的票据还保留有,其余的票据因为不涉及保修和售后服务所以没有保存。第五,因为原告患病,一年多为原告治病也花费巨大,治疗费、交通费等都是用这剩余的钱支付。加上这一年我们的生活费也是从我这剩余的钱支付,所以就所剩无几。第六,我们从认识到共同生活期间,我及我的父母也按照风俗习惯给原告认门礼3800元,过年礼2000元,回门时给原告6000元,端午节给原告1000元,同时给原告购买了西装、羽绒服、鞋、裤子等共计2700元,总计15500元,这些支出也应当从原告索要的彩礼中扣除。第七,原告在诉状所讲的手机是他主动买给我的,金戒指是因为我8月4日过生日原告送的生日礼物。三金也是原告主动送给我的,并且耳环还在原告家中。这些物品是我们在交往过程中为了增进感情的赠与行为,而不是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所以不应当返还。综上所述,请法院判决我不应当返还彩礼,同时解除我们的同居关系。

被告刘某甲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

一、上石桥镇诚信电器发货单;

拟证明被告在该店购买空调、洗衣机、彩电、饮水机价格合计是11500元。

二、刘怀琴的证言一份。

拟证明被告方在东方家具店购买家具支出18600元。

被告刘某乙、胡某某未提出书面答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