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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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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习连与王文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被告王文体,村民。 原告张习连与被告王文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习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文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习连诉称

被告王文体,村民。

原告张习连与被告王文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习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文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习连诉称,被告于2013年2月7日向原告借款9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未付。特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王文体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7日被告王文体向原告张习连借款9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予以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0000元,由其提供的借条足以证明,因此,该主张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文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习连90000元。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王文体负担。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永乾

审 判 员  朱 光

人民陪审员  韩 政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侯俊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