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少民初字第0000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锦
审 判 员 孙 健
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杰 |